让对方承担律师费,实务中基本不会让对方承担的……”
这句话引发了一些网友的担忧,事实上稍微懂点法的人都知道这件事,除非有约定,否则律师费别想让对方承担。
而在此时,大风律师事务所内,老韩正坐在办公桌前,噼里啪啦地发着评论,没错,他就是网上的“大风起兮云飞扬”。
开小号嘛,都是为了恰饭,不寒碜。
讨厌唐方镜,和利用唐方镜的名声赚钱那是两回事,谁不喜欢钱呢。
庭审中,三和公司的法务已经说完了,脸色自然,劳动纠纷没办法了,要是律师费都输,那他趁早别混了。
旁边的几个大律师都没说话,他们同样觉得唐方镜这个关于律师费的起诉有点无厘头,明显不可能被法院支持的。
终于,老唐这边开口了,还是和往常一样脱稿,直接说道:“被告方代理人声称律师费不应当由他们承担,认为这个律师费并不是维权的必要费用。”
“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这条规定很好理解,其本身的出台就是为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说人话就是,打官司你就给我好好打官司,别整那些有的没的。
这年头的程序法一堆,就单单依照民事诉讼法来拖延诉讼,都有很多的合法方法,大公司的律师团特别擅长这方面。
所以在16年的时候,最高法专门出台了这个意见,然而这个意见在实务中适用真的很少很少,甚至于很多人都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原因也很简单,什么样的主体才会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拖延诉讼,来让对方维权难呢,不用说破都能明白。
所以实务中用的少,但用的少并不代表它没用!
对面三和公司的法务和平台公司高价请来的律师团齐齐愣住,还有这样的规定吗?
倒是律师中的一个中年律师突然想了起来道:“好像是有这个规定的,但是那三和公司这边也没有拖延诉讼啊……”
不过说着说着中年律师的脸色突然变了,赶紧把手头的起诉状副本又拿起来看了几遍,随即愣在了那里。
“咋回事啊苗主任?”旁边的律师眼见如此,赶忙开口问道。
那中年律师脸上带着苦笑道:“还记得我们之前讨论说,对方把我们两家都当做了被告,这很明显是主体不适格,我们和对方的维权费用无关对吧。”
“对啊,有什么问题吗?”旁边的律师很不解道。
他们之前就觉得奇怪,仲裁中平台公司是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的,而到了诉讼里面,平台公司却成为了被告。
原本还以为是那个唐方镜搞错了,专门确认之后发现人家没搞错,就是把他们当成被告的。
当时几个人都不理解,认为唐方镜应该是脑子抽了……
“你还没发现吗,人家就是冲着我们来的,是要让我们跟三和公司一起承担这个钱,唉,等会你就知道了……”
作为西平市这边的顶级律师,苗主任已经看出了端倪,但是没用了,对方这就是阳谋,根本没办法,因为他们就是这么做的。
为今之计就只能看大园区法院怎么样了,一个操作不好,这案子就可能会成为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是真正的那种“以案释法”的指导案例。
苗主任反应了过来,三和的法务则是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一个法务能有这本事已经不错了,和顶级大状比起来,就差了那么一点点。
但是那么一点点,其实真的说起来大的惊人。
老唐这边已经继续说道:“而现在呢,我方经过了三次仲裁,三次诉讼,历经四个月的时间,方才确认了我方当事人与三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那为什么一个简简单单的劳动纠纷,却要经过这么多次的维权,才能确认呢,我认为这是五峰科技公司,与三和公司故意而为!”
“他们通过层层的外包,层层的分包,故意加大我方当事人的维权难度,这种不当行为导致我方当事人必须得聘请专业的劳动诉讼律师来进行维权。”
“否则,五千块的标的额,这么复杂的诉讼过程,基本上他不可能成功,那么这就可以视为,五峰公司与三和公司的不当行为,对我方当事人造成了直接损失。”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前面说了法律,以及订立法律的精神,后面就是把事实说出来,套用法律。
为什么把两家公司都作为被告,就是这了,因为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当不粘锅,是两家公司都做了的。
这里要注意,案件是合并审理的,本身存在着两对法律关系,一个是唐方镜起诉平台与三和公司承担律师费的法律关系。
一个呢,则是三和公司与平台公司不服仲裁起诉的法律关系,老唐并没有因为仲裁结果起诉,他是服从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