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有了视频之后,那就是板上钉钉。
老唐继续举证,这次的举证是律所发票酒店住宿发票,以及来回车费这些,反正就是证明这些都是案件支出,前面那些都是浮云,这才是老唐的重点。
举证质证阶段结束,许守昌一言不发,他也不是傻子,能看出来自己这边问题很大。
但是怎么办,没办法只能受着。
法庭辩论开始,老唐再次开始了自己的表演。
“被告的欺诈行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就是消费欺诈行为,证据一二三四可以证明该观点,通过所谓免费体检方式吸引村民注意力,又按照体检结果进行产品的所谓赠送。”
“实则是让村民进行贷款来购买,该行为侵犯了村民们的知情权,存在着严重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进行退一赔三。”
“第二个部分,便是让我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网络贷款,而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便是人脸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规定:”
第二款是个什么规定呢,很简单。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也就是说,你处理人脸信息的时候,只要没给说清楚,那都算是侵害自然人格权。
感觉这个规定好像特别严格,比其他个人信息被采集后严的多。
这是肯定的,因为人脸信息很容易和另一个技术结合起来,那就是“换脸”。
很多人对于这个换脸技术大概还停留在某些小电影那里,但事实上呢,现在有了你的人脸信息,通过“换脸”技术,就能在某些时候冒充你这个人了。
现在很多的pp都是通过人脸识别来进行的,这个很要命,稍微不注意,你可能就背上了网贷,类似案件出过不少。
再加上一些别的原因,最高法专门出了这个规定,就是不能让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
“本案中,被告方并没有明确告知我方当事人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和识别是为了干嘛,根据证据二可以知道,被告只是说这么做是为了以后方便反馈。”
“所以应当视为《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未告知目的’。”
这样做是为了贷款,所以整个事本质上就是一个带着欺诈性质的买卖合同以及附随的贷款合同。
但是呢,买卖合同的欺诈是被告弄的,贷款合同实质上也是由被告通过欺诈来完成的,贷款是为了促成买卖,两者是一个强关联的关系。
类似于房贷和房屋买卖合同,后者被撤销,前者也自动撤销。
所以知情权和人格权在这里进行了混同,那根据规定第八条,进行维权的合理费用自然就得对方来出了。
这算是老唐做律师以来法庭辩论中比较长的辩论意见了,他必须得把里面的法律逻辑关系都给理清楚。
不出意外,江中喜听得有点晕。
东山县里一般的民事纠纷都很普通,都没见过这种“高端”的操作。
更不用说他这水平本来就不是很好。
眼见着江中喜在那里发呆,审判长开口道:“原告代理人,之后你把书面意见提交上来。”
“被告代理人,请发表辩论意见。”
江中喜看了看身边的许守昌,他其实感觉对方说的有道理……
那没办法,只能开口道:“原告方的意见我认为有问题,对原告进行人脸识别只是为了贷款,虽然没有告知,但这和之前的赠予行为没有关联……”
江中喜这边同样洋洋洒洒说了一大堆,对方不是说两者有很强的关联吗,那好啊,我就说这没关联,那不是买卖,那叫赠予。
所以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存在混同,你的律师费不能由我这边承担。
这是经过琢磨的,江中喜认为消费者权益那个肯定要输,但是律师费不能承担,不然这案子传出去他以后不好混。
啊?老唐听到这话整个人都有点懵,大哥你要不要听听你在说什么?
居然一张嘴直接否定了买卖的存在!
天地良心,他这次没有埋坑的,结果对方自己挖了个坑,然后自己跳了进去……
眼见得对方说完,老唐随即道:“审判长,我认为这个案子没必要继续审下去了。”
啊?听到这话,庭内的其他人都有点迷惑,包括这会儿在旁听席上的一些村民。
书记员不知道该不该记,许守昌也有点疑惑道:“江律师,这什么情况?”
江中喜摇摇头:“我也不知道咋了……”
不过很快他也开口道:“审判长,我认为原告代理人在扰乱法庭秩序。”
说完看着许守昌低声道:“你看着吧,这个唐方镜要是一会儿说不出一二三来,他就等着被驱逐出去吧,这是在挑衅审判长呢。”
“我在东山这么多年,也没见过这种事。”
审判长开口了:“原告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