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辩友认为,真理的光芒就是,请法律去强制,将自愿的道义行为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吗?由于自身能力不足而产生的见死不救也要遭到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
姜为立刻反驳:“对方辩友以偏概全,用个别能力不足的例子来论证救死不救的行为,实属一叶障目,没有意识到见死不救和自身难保的区别。”
听到姜为这话,周岁突然笑道:“正如对方辩友所言,那么请问,既然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那么立法者应该如何区分何为“自身难保”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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