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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6 / 6)

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 , 因而伤人致死者 , 杖一百 , 并追埋葬银十一两 。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 , 杀 、 伤人者 , 以过失论 。“

《 大清律例 》 :“ 凡骑马碰伤人 , 除依律拟断外 , 仍将所骑之马给予被碰之人 。 若被矿之人身死 , 其马入官 。“

(1) 《 礼记 . 王制 》“ 道路 , 男子由右 , 妇人由左 , 车从中央 “。

(2) 《 周礼 「 地官 . 遗人 》“ 凡国野之道 , 十里有庐 , 庐有饮食 ; 三十里有宿 , 宿有路室 , 路室有委 ; 五十里有市 , 市有候馆 , 候馆有积 “。

(3) 元 《 农桑之制 》 第十四条规定 : 每丁岁种桑 、 枣二十株 。 土性不宜者 , 可种榆 、

柳等 。

(4) 颜师古注疏 《 汉书 . 五行志 》 引用臣璜所言 :“ 弃灰或有火 , 火则燕庐舍 , 故邢 <

也 “。 此外 , 日本学者泷川资言在其 《 史记会注考证 》 一书中有记载 :“ 北地多风 , 弃灰有失火之虞 , 所以为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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