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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章 中日北京专约(2)(2 / 2)

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用作罢论。至于该处生番,清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两国互换凭单,议办如下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延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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