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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1 / 2)

他将目光缓缓移向试卷的最后一部分,那三道占据了近半篇幅的断案题。

这才是整场考试的真正核心,也是最能体现一个读书人是否具备“经世致用”之才的地方。

大乾王朝选拔官吏,并非是要一群只会引经据典、空谈心性的书呆子。

大乾王朝需要能真正下到州县,断狱问案,安抚百姓的实干之才。

律法,便是他们手中最重要,也是最锋利的武器。

陆明渊的视线扫过前两道题,心中波澜不惊。

第一案,是桩杀人案。

邻里二人因宅基地纠纷,积怨已久,一日酒后口角,升级为斗殴。

甲持棍击打乙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案情清晰,人证物证俱在,争议点在于定性为“斗殴杀人”还是“故意杀人”。

前者依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后者则需偿命,斩立决。

陆明渊提笔,蘸墨,笔走龙蛇。

他并未直接下定论,而是先引《大乾律·刑律·斗讼篇》中的条文,详细辨析了“谋杀”、“故杀”与“斗杀”三者在主观意图、行为手段上的根本区别。

他指出,此案起于口角,凶器为随手拾得的木棍,而非预藏的利刃,且有酒后冲动之情节,应属“斗杀”范畴。

判词写得清晰明了,法理依据充足,逻辑链条严丝合缝,无可辩驳。

第二案,是桩私盐案。

一伙盐枭在官盐转运途中,买通押运官吏,以劣质粗盐偷梁换柱,将精细官盐盗出,销往他地牟取暴利。

此案涉及经济律法,盘根错节,牵扯人数众多,从犯、主犯、渎职官吏,如何量刑,如何追缴赃款,颇为考验功底。

这对陆明渊而言,同样不是难事。

他将盐枭首领、从犯、渎职官吏的罪责一一剖析,并根据其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获利多寡,给出了从斩首到罢官、从流放到了杖责不等的判罚建议。

两案判罢,不过用了半个时辰。

陆明渊活动了一下手腕,心神却愈发凝聚。

终于,他的目光落在了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案子上。

只看了一眼题干,陆明渊的眉头便几不可察地微微一蹙。

案子本身并不复杂,卷宗的描述也极为简练,却字字泣血,透着一股小人物的悲凉与无奈。

“江州府民赵阿大,其父三年前病重,告贷于乡绅黄世仁,借银十两,以祖传薄田三亩为抵。”

“父亡故,黄世仁持契上门,言明利滚利,本息共计十五两。”

“赵家无力偿还,田被收。赵阿大为佃户,兼做短工,奉养六旬老母。”

“本年大旱,颗粒无收。赵阿大泣求黄世仁减租,黄不允,反勒令其一日内缴清租子,否则收回田地,并以其母嫁妆抵债。”

“次日,赵阿大未能筹齐银两。黄世仁率家丁上门,强索租税,推搡赵母,欲抢其嫁妆箱笼。”

“赵阿大情急之下,同家丁冲突,乱中,黄世仁身死。”

案情陈述到此为止,最后一行字,是主考官冰冷的提问。

“依律,赵阿大该当何罪?如何判处?详述之。”

陆明渊没有立刻动笔。

他靠在冰冷的墙壁上,闭上了眼睛,眼前仿佛浮现出一幅画面。

一个衣衫褴褛的汉子,跪在干裂的土地上,对着一个乡绅苦苦哀求。

一个白发苍苍的老母亲,被恶奴推倒在地,死死护着身下那只破旧的木箱。

最后,是那汉子绝望的怒吼,以及柴刀落下时,那一声沉闷的声响和飞溅的血色

这就是大乾的乡野,这就是阳光照不到的角落里,每日都在上演的悲剧。

律法是冰冷的,条文是无情的。

《大乾律》写得清清楚楚,“杀人者死”,这是最基本,也是最不容动摇的原则。

从案情描述来看,赵阿大持刀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判一个“故杀”,处以斩刑,在法理上,毫无问题。

任何一个四平八稳的考生,都会这么判。

这最安全,最不会出错。

但陆明渊的指尖,却在桌案上轻轻地敲击着,发出极有韵律的“笃笃”声。

他的脑海中,浮现出四个问题,层层递进,如剥笋衣。

其一,赵阿大构成何罪?是“故杀”无疑,但此“故”,与前一案中那种主动寻衅的“故”截然不同。

其杀心,起于何时?

起于母亲被辱,生路被断的绝望一刻。

此乃激愤而为,非预谋之杀。

其二,应判何种刑罚?

“杀人者死”,乃是常理。

但《大乾律》开篇明义,便有“德主刑辅”四字。

律法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天理人心,而非单纯的以杀止杀。

若不问缘由,一概论死,那律法便成了恶人手中的刀,只会让良善者更加绝望。

其三,此案中,仅仅是赵阿大有罪吗?

黄世仁的行为,难道就无法可依,无罪可论?

他以“驴打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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